內政部近期提出的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修正草案,引起社會高度關注。這次提案,主要有幾個修法的方向:
1.往後租約有三年租期保障,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、毀損等法定情形,否則「不得拒絕續租」。除非租客不租,否則一租原則上可以訂終身。
2.房東如果要自用收回,必須在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,並規範收回後一年內不得再出租,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三個月租金。
3.租金漲幅限制。過去可能會有租客,因為不合理漲租被迫搬遷,修法規範房東續約雖可以調漲租金,但必須在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,而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,確保租金調整合理。換句話說,不能隨便調漲租金,就算調整也要考慮幅度。
4.草案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、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,違反者,相關約定無效,政府也會處以罰鍰。
這樣的調整,當然是傾向房客的調整,對房客來說是保障增加,對房東而言則是風險與限制的加重,因此整體租屋市場的生態結構也可能隨之出現很大的變化。
對房客而言,這次修正最大的好處在於居住穩定性的提升。以往租約常常是一年一簽,租客即使租得起,也會擔心房東不續約,或突然大幅調漲租金,導致生活不穩定。三年租期保障的制度,使得租客至少能有一段相對安心的時間,特別是對有家庭或需要長期居住的人來說,這能避免搬遷所帶來的困擾與成本。
此外,修法也將租金漲幅與官方公布的房租指數掛鉤,這意味著房東不能隨意喊價,而必須以一個客觀指標為依據,這對租客來說無疑是一種保護。
最後,房東不得拒絕租客申請租金補貼或遷入戶籍的規定,也消除了部分房客長期面對的歧視與不便,讓租屋生活更有保障。因為有些外出工作的人,如果戶籍跟居住地不一致,確實會導致司法跟行政文書收不到,法院通知收不到,最後就是一造辯論判決,連上訴機會都沒有。
況且,租金補助跟報稅有關,房東當然不願意,但是,有所得就要報稅,這可以原本就考慮在租金內,而不是阻止房客請申請租金補助。
這些看似利多的條文,對房客卻未必完全是好消息。由於房東承擔的風險提高,他們在起租時就可能把租金訂得更高,以一次性方式來鎖定三年內可能的成本上升或風險支出。換言之,房客雖然避免了短期內不合理的大漲租金,但可能在租約一開始就必須支付更高的金額。
此外,房東也可能因為擔心日後解約困難,而在選擇租客時更加嚴格。弱勢租屋族群,像是學生、短期工作者或信用紀錄不足的人,可能會因此更難找到合適的房源。換句話說,修法保障了已經租到房子的租客,卻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了尚未進入市場者的門檻。
對房東來說,修正草案代表著管理彈性的減少。三年租期保障限制了他們在短期內自由處置房屋的能力。若房東真的有自用需求,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,並且收回後一年內不得再出租,否則就要補償租客三個月租金,還有可能面臨罰鍰。這些規定雖然是為了避免房東假借自用之名驅趕租客,但也讓真正有急迫需求的房東多了許多限制。
就租金來說,租金漲幅受制於房租指數,雖然在通膨與租金相對穩定時看似合理,但一旦市場需求上升或物價大幅波動,房東的實質報酬可能被壓縮。長期而言,這會讓部分房東感覺投資報酬不足,進而選擇退出長租市場,轉向短租、日租甚至其他資產配置。
至於,對房東有利的修正又是什麼呢?
內政部說,這次修法,可以解決「租霸」的問題。因為惡意欠租、拖延不搬或非法使用房屋的情況時有所聞。這次修法明確列舉了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況,包括惡意欠租、非法活動或嚴重毀損房屋等,讓房東有更清楚的法律依據去保障自身權益。這樣的規範或許可以減少房東對於租客違約,卻無法可管的無力感,也可能鼓勵部分持觀望態度的屋主願意釋出房源。也可以透過公證制度,約定不用訴訟,直接強制執行。
可是,這些規定,在民法就已經規範了,只是沒有這麼明確而已。原本欠租、房客做非法活動、嚴重毀損房屋,就可以依法催告之後,終止租約,也可以透過公證,約定強制執行,以避開冗長的訴訟程序,這樣的規定,表面上是所謂的解決租霸,但是,這些規定,對房東的幫助真的很少。
對房東來說,最可怕的,其實是訴訟程序冗長與訴訟成本,就算只是追討積欠租金,也要四個月到半年。要房客搬遷,一審裁判費是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一,打完三審,可能就已經要一至兩年以上。更不用說律師費、房客跑了沒資產,執行不到金額等等,要怎麼保障房東呢?草案目前沒有規劃,這些對房房東來說,都是夢魘。
所以,從整體租屋市場來看,修正草案確實可以提升透明度與制度化程度。租金調整有了明確的上限,租期保障更長,租客與房東之間的糾紛會減少,市場資訊也更清楚。但另一面來說,供需結構可能會受到影響。部分房東若認為限制過多,會選擇退出市場,導致可出租的長租房源減少;而租金水準在短期內可能因「一次墊高」而上升,長期才會趨於穩定。此外,弱勢族群可能被進一步排除在市場之外,需要政府以更多公共政策,例如增加公宅供給、提高租金補貼額度,來填補這個缺口。
綜合而言,這次修法的立意在於保障房客,提升居住穩定性與租屋公平性,對長期租客無疑是一項利多。然而,對房東而言,這次修法並沒有降低遇上惡意租客的風險,反而減少了靈活運用房屋與追求收益的空間,市場整體可能因此出現房源減少、租金墊高等副作用。能否兼顧房東與房客雙方利益,關鍵在於政府後續是否能搭配足夠的配套措施。如果僅有法規限制,而缺乏市場供給的支撐,租屋市場的壓力可能會轉嫁到最脆弱的租客身上。
總之,這次修法方向,當然對於房客有幫助,但是對於房東來說,光是規範可以提前把惡意房客解約的條款,並不能真正解決房東的困擾,畢竟本來民法就有規範。如何在訴訟程序上幫助房東,減少訴訟程序的困擾與成本,對房東來說,才是立即的協助啊!